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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点击: 日期:2007-11-16 9:58:58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省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46号),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在鸣凤城区规划范围内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0.80元/吨。鸣凤城区规划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从自备井和河流取水)向城镇排水管网(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道、泵站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主体和代征单位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县内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是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城镇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县财政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县环保、水利水电、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征收具体办法
    (一)城镇污水处理费按月计收,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其中: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污水处理企业代收,用水量按县水利水电部门提供的自备水源用户采水量计算。
    (二)享受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凭县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社会救助证》,按每户每月5吨的标准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免征城镇污水处理费,超过的部分据实征收。
    (三)对福利院、敬老院、残疾人学校、环卫等特殊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对象免征城镇污水处理费。其他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欠缴城镇污水处理费。
    (四)对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征收单位催缴,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对拒缴、欠缴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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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B2-2003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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