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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能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点击: 日期:2008-6-17 10:53:42
远政办发〔2008〕2号
远安县能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全县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等情况,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5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能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06号)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清查目的 全面调查掌握全县能源使用状况和结构情况,为社会公众提供能源统计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能源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为制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降耗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确保全县“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的落实。
二、清查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县境内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城乡住户。 (二)范围: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城乡居民生活用能等。
三、清查时间 (一)清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4时。 (二)清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7年度
四、清查内容 (一)能源清查表分为能源供应、能源消耗两部分。 (二)清查采用国家和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分类标准、代码和目录。
五、清查方法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方法,个体经营户和城乡住户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六、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清查工作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县、乡(镇)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全县能源清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统计局负责清查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检查日常业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承担本地区、本系统的能源清查工作任务。 (二)全县能源清查实施细则、表式、统计标准、代码和目录、数据处理程序等,由县统计局统一制发或转发,并组织培训。 (三)各乡镇及各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发展改革部门参与清查总体方案设计,配合做好能源清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安全监督部门配合做好煤炭生产、销售清查; 水利水电部门配合做好电力生产清查; 经济商务部门配合做好电力、成品油供应以及工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能源消费清查; 财政部门负责清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能源清查;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能源清查; 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建筑业能源消费、液化石油气供应清查; 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村能源清查; 交通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业、仓储业能源消费清查;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能源清查; 质监部门配合做好能源计量;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能源清查表,清查总体方案及实施细则设计,配合其他部门完成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星级住宿餐饮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服务业法人单位的全面调查以及城乡住户能源消费的抽样调查,做好数据汇总和分析工作; 石油、电力、邮政、通讯、金融、保险等行业负责按全县统一要求做好所属单位能源供应和消费的清查; 各乡镇配合做好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全面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业企业、星级以下住宿餐饮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下建筑业企业以及个体经营户能源消费的抽样调查。
七、清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1月)。制订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业务培训,布置清查工作任务。 (二)清查登记和数据处理阶段(2008年1月—2008年3月)。普查对象填写上报调查数据;县统计局完成调查数据的审核、录入、汇总及上报工作。 (三)清查数据开发、总结阶段(2008年4月—2008年7月)。根据清查数据进行数据开发工作,完成清查资料汇编;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全县能源清查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能源统计信息。
八、清查的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一)县统计局按照省统一制订的数据处理方案、数据处理程序和标准,负责对数据处理和汇总上报。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和处理工作结束后,要做好数据净化和备份工作。 (二)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确保数据质量。对数据处理工作培训、调查登记、审核、录入、处理、汇总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
九、经费保障 能源清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办法,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十、表彰和处罚 (一)对在清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清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二)县统计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接受社会对清查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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