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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点击: 日期:2008-6-17 11:17:08
远政办发〔2008〕33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全面实现“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加快我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步伐,现就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基建程序。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做好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标、施工和安全及廉政合同和签订,办理施工许可等多个环节的工作,规范基本建设行为。 二、规范招标行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法人,并依法进行招标。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须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设有标的,标的必须保密,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必须依法重新招标; (四)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县、乡镇纪律监察部门必须派员参加,村民委员会不得自行组织招标; (五)招标过程杜绝暗箱操作,记录开标全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结果必须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至7天; (六)严格审查施工企业资质,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严禁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 (七)施工单位在以往的建设项目中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涉嫌有不廉洁问题的,不得再参与投标。 三、加强资金监管。国家用于农村公路的以奖代补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要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资金的审查和签批,规范建设资金的拨付程序,乡道、村道工程款下拨以乡镇为单位,支付时必须有乡镇分管领导签字。 四、强化质量管理。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各自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切实加强安全与质量管理。对每个建设项目均须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预留施工合同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缺陷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施工单位,凡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必须负责修复,并承担其费用。全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廉政责任制,并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努力将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建成“放心工程”和“满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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