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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点击: 日期:2008-6-17 11:37:42


远政办发〔2008〕53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生态县创建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远安县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远政发〔2005〕1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
    自2005年我县开展矿山环境综合治理以来,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矿山企业环保意识明显增强,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乱采滥挖、随意排放废水废渣等行为得到纠正,矿山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但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任务依然艰巨,矿山环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少数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标准不高,动态管理措施不到位;二是矿山企业废水处理不能稳定达标,局部地区水污染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三是废弃、关闭矿井和渣场封场相对滞后,生态保护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四是矿山企业持久抓环保的意识不强,日常管理工作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矿区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和全县的环境质量,必须迅速加以解决。为此,必须把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开发中加强生态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矿产资源,减少“三废”排放,改善生态环境。
    二、明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任务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关全县环境质量改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各级各部门及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一)明确矿山企业治理污染和生态保护的主体责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矿山企业是治理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的主体,必须认真履行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高标准建设防治污染设施,落实关闭矿山、废弃渣场的封场措施。
已经关闭的矿山且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封场措施。
    (二)明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县环保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三废”排放和渣场、尾矿库封场的监管。要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察制度,定期巡查,定期对矿山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定期审验,杜绝无证排污,违法排污。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的监管工作。县水利部门负责矿山企业水土保持的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逐步落实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矿山企业因服务期满或资源整合等原因关闭时,乡镇政府及环保、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安监等部门要对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情况进行验收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支付以奖代补资金。
    (三)科学规划矿山开采活动。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矿产资源开采规划、生态县规划要求进行,做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一律禁止审批,从严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脆弱区等区域的开采活动。各矿山企业要合理布局办公区、职工生活区和生产区,便于集中处理各类污染物。
    (四)严格审批矿山开采项目。所有矿山开采项目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提交经环保部门批准的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模相符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受理。对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未取得环保验收批复文件以及排污许可证的项目,不得正式开工生产。关闭矿山没有落实闭坑、土地复垦、恢复植被和渣场(尾矿库)封场措施的,对其新建项目实行限批,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其他部门也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措施
    按照“矿山开采法制化、废水排放净化、废渣处理无害化、生态恢复绿化、矿区环境美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矿山企业废水、废渣、废气的治理力度,认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坚持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相结合,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发展,将我县矿山企业建设成为达标排放、生态良好、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优美的生态矿山。
    (一)加强矿山环境管理。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包括渣场、尾矿库)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定期进行环境监测,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办理、审验排污许可证,矿山企业必须落实环保机构和制度,资料档案齐全。
    (二)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必须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矿井废水、选矿废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有条件的企业将矿井废水处理后,作为生产用水、防扬尘喷淋用水等进行综合利用,使矿井废水综合利用率逐步达到65%以上,选矿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选矿系统,回用率要达到100%。所有企业必须建有地埋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装置或沼气池,对矿区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污水处理站。
    (三)高标准建设固废堆放场所。按照“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原则,鼓励多渠道综合利用矿渣、矸石和尾矿,不能利用和回填的要建设固废堆放场所,堆放场所的挡渣墙、尾矿坝、截排水沟和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的建设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和尾矿库设计要求。生活垃圾要建有专门的收集池,定期清理。
    (四)落实扬尘、噪声防治措施。所有煤矿的工业场地和煤场必须安装防风抑尘和喷淋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保障矿区职工、居民的身体健康。
    (五)落实矿山生态保护措施。本着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耕则耕、讲求实效、不影响生态安全的原则,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措施,关闭矿山生态恢复率要达到80%以上,在建矿山要边开采边恢复。所有废弃的堆场和尾矿库封场时表面坡度不超过33%,并按要求覆土、恢复植被、设置标志牌。
    (六)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各矿山企业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开采区域和固废堆放场所建设完善的截排水系统。
    (七)美化矿区环境。矿山企业办公和职工生活区域道路硬化,绿化覆盖率要达到40%以上。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措施亮化矿区、美化矿区,建设花园式矿山。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奖惩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综合目标考核责任制,年底严格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成立专班,明确专人,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对矿山企业进行考核。各矿山企业要加强生态保护工作,明确专人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对积极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的矿山企业要给予适当奖励;对超标排污和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不力的矿山企业要定期通报,情节严重的,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律赋予的权限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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