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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人大新闻宣传和理论研究奖励办法

点击: 日期:2007-4-2 16:45:22


  一、奖励对象:县内人员宣传报道我县人大工作及人大代表活动的各类新闻通讯、消息、照片、报告文学等文字、音像作品和撰写的人大理论研讨文章,凡经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采用的或入围省、市、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人大好新闻、人大工作理论研究论文评选的作品,均属奖励范围。

  二、奖励等次:

  (一)《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人大》等国家级采用的稿件,予以10倍于原稿酬的奖励。

  (二)《湖北日报》、湖北电视台、湖北广播电台、《楚天主人》等省级采用的稿件,予以5倍于原稿酬的奖励。

  (三)市级采用的稿件,予以2倍于原稿酬的奖励。

  (四)远安电台、电视台采用的稿件,按原稿酬数予以奖励。

  (五)获省、市人大好新闻或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优秀论文奖的,按省、市奖励标准分别予以5倍、2倍的奖励;

  (六)中国人大网和人民网采用的稿件,予以500元的奖励;湖北省人大信息网采用的稿件,予以200元的奖励;宜昌人大网采用的稿件,予以30元的奖励;远安网和远安人大网页采用的稿件,予以10元的奖励。

  (七)获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评选的人大好新闻、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优秀论文奖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奖励办法。

  三、领奖办法:稿件被采用以后,撰稿人可凭稿件采用通知书或汇款单复印件(请注明被采用稿件的标题、载体、刊播发日期或附作品复印件)于当年12月31日前到办公室登记;被网站采用的,请撰稿人及时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进行核对后登记,年底兑现奖金。
  
                    
                     远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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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B2-2003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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