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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远安县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点击: 日期:2006-10-3 20:39:10


中共远安县委    远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远安县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做好全县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远安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原则,以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妥善调处土地纠纷为重点,从稳定承包关系入手,从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规模经营出发,认真做好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按政策办事。要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做到依法依规,按政策办事。对暂时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法律、法规和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处理延包中出现的问题,化解矛盾纠纷,对具体问题的处理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进行。
 

  2、坚持以二轮延包为基础。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不得推倒重来、不得借机重新分田分地、不得重新丈量土地、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清欠挂钩、不得制造新的矛盾。有条件对土地进行小调整的,必须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严禁跨组调整,具体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28条的规定办理。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必须充分尊重承包人的意愿,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完善延包时,发包方不得单方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承包经营权,不得将承包耕地收回抵顶欠款。土地纠纷问题当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乡镇、村两级要积极做好矛盾调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当地。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农村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4、坚持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解决矛盾和问题。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原承包人合法权益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办法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建设农业板块经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二、对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确地范围问题
 

   1、 确地确权必须把握三个依据和一个基础。三个依据是:以二轮延包耕地面积作为依据;没有开展二轮延包的,以一轮承包耕地面积作为依据;原承包关系变化大的,以税费改革时的计税面积为参考依据。一个基础是“村民小组为基础”,即无论是人均面积平衡还是承包调整,必须以“村民小组”为界限。

  2、二轮延包填写土地经营权证时,对有的地方只填写了水田面积,未将旱地纳入承包耕地范围的,应将农户承包的旱地一并填入土地经营权证。

  3、对于90年代初,国家鼓励农民垦荒种植的新垦地尚未纳入承包经营范围的,这次土地确权时,应在不违背退耕还林政策的前提下,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作为开发农户的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确需改变承包关系的,应通过协商方式给开发农户进行补偿。如果以前没有核定新垦地的准确面积,在这次确权确地时,可以按当地习惯面积据实核定。

   4、农民未经村组集体组织同意,自行占用或开发原村、组集体空闲地(废弃仓库地及四周空地,学校拆除后的空地等)经营多年,但没有签合同,也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按其他承包方式确权。
 

  5、对农户“两地”(自留地、饲料地)原则上不确权发证。如农户坚持要确权,应以村为单位统一确权,并注明土地是自留地、饲料地。
 

  6、对农户家庭承包初期分配到户的自留山,现是耕地的发经营权证,现是山林的发林权证。
 

  7、个别村因为历史和其它原因,统计年报无耕地面积,但农户确有承包耕地的,可按农户实际承包土地面积发证确权。
 

  8、二轮延包时,因各种原因未上账的“黑田”,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如要调整,应主要用于解决没有家庭承包经营地的农户或地较少的农户;有特殊情况不作为家庭承包经营地调整的,应按其他承包方式发包,原则上由原农户承包经营。
 

  9、对企业未办理征地手续的临时占地,在这次完善时要确地确权到户。
10、未经村集体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基本农田开挖成鱼池,或者变更为非农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妥善处理。可由原承包者继续使用的,要予以确权。

  11、省道公路界内耕地二轮延包时没发证确权,但实际上长期由农户承包经营的,如已依法办理征占地手续,不予确权;未办理征占地手续的,按实际承包面积确权。

  (二)五保户土地确权问题

  12、对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承包的土地,仍要确权到户,并由村集体代管。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承包的土地,愿意自己经营的,承包地要确权到户,并让其继续经营。五保户的承包地在流转时不得采取转让方式流转。五保户过去自行签订的流转合同,在五保户死亡前可按其约定办理;在五保户死亡后其流转期限未到的,合同自其死亡时终止,村集体应收回土地。

  (三)退耕还林地确权问题 

  13、以二轮延包为基础对退耕还林的承包土地登记确权。具体工作中要把握两点:一是先按原承包地登记确权,经济林可核发土地经营权证;二是要与《退耕还林条例》衔接,生态林在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后,换发林权证。

  14、对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出台前,农民按地方政府号召自愿将承包地退耕或撂荒的,按承包地确地确权。

  15、对外单位或个人在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出台前承包耕地造林,其中部分耕地为原承包方撂荒后被村集体单方面收回重新发包给外单位或个人承包造林的土地,且造林者得到了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的,一律按原土地经营权证给原承包方确地确权;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土地,无论是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搞连片开发、国家项目带动开发、引进外地企业(个人)投资开发、种养大户集中开发,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力水平的,要切实予以保护。要做好工作,确认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权并颁发权证。在此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可采取对原承包农户适当提高经济补偿标准或转包、转租、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解决。过去由乡镇、村与外来企业、承包经营大户签订的合同,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依法进行审核,凡未经农民同意或承包(租赁)期超过30年的,属无效合同。考虑到历史原因,乡镇、村组织应做细致的工作,通过协商,在保护原承包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由外来企业、承包经营大户与原承包户重新签订合同,尽可能维护现有的经营规模。如原承包户坚持不同意其继续经营,要积极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进行合理补偿。但对违背农民意愿、未经农民同意强行平调农民承包地搞开发的,要坚决纠正,还权还利于民。

  (四)城郊“三转”后有关土地确权问题

  16、因城镇建设对部分村实行“三转”的(即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农民转为居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 土地),在土地二轮延包时,无论对耕地实行租赁制经营的,还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一律按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予以确地确权,承包期到2028年12月31日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按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和其它承包经营方式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涉及移民的土地确权问题

  17、扶贫搬迁户,在新居住地重新分田或由政府补偿取得承包地或以土地流转方式得到土地的,原居住地村集体应收回承包地。在原居住地或新居住地以其它承包方式取得的经营权按合同规定履行。

  18、对承包村集体多种经营基地或开发荒地多年,且现户口已迁入的外地农户,这次完善延包工作时应比照当地农户标准,按家庭承包方式确地确权,卖房搭田给迁入户的,按合同约定确地确权;已约定转让经营权的,这次村组就应给迁入户以家庭承包方式确定经营权;以其它方式迁入的,有合同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地确权,也可经协商按家庭承包方式确地确权;没有合同约定的,村里用机动地解决,没有机动地的,经协商并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的成员同意,可以按流转方式确地确权,否则按其它承包经营方式确地确权。

  19、移民已迁入接收地的,应按移民安置的有关政策和原约定确地确权,移民尚未到接收地的,有接收任务的地方经批准可按接收任务预留机动地。

  (六)户口外迁引起的土地确权问题 
 

  20、农户举家已迁到城镇落户的,本人有要求,应保留其承包地,并通过协商,依法做好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户口没有外迁但长期在外的,应按原承包面积确权确地。如果本人提出放弃承包土地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组织收回重新发包,主要用于解决无地或“人多田少”的农户。户口没有外迁但去向不明的,可暂时保留其适当份额的承包土地,由村组作机动地管理。对前些年因负担过重、种田效益低等原因自行弃田抛荒,现在又回来要种田的农户,应按原承包面积确权确地。对其中“逃税户”、“历年税费尾欠户”等群众意见大的,也要确地确权。通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和其它细致的工作,民主协商落实其承包土地。

   21、农村人口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属城市居民户口的,村集体才能收回承包土地。否则,要确地确权。

  (七)“两地”问题
 

  22、“两地”与“大田”(承包地)在一起只有面积数无承包经营权证的;二轮延包以后新增农户要求从其承包土地中划出“两地”的,这次完善时一律不能将其划出。
 23、对超规定面积以外的宅园地,应以村为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大多数群众愿意的,可以作为承包地确地确权。承包户以前将部分家庭承包地按合法程序划给其他农户作为宅园地的,应将这部分土地从原承包户面积中减去。

  (八)乡村集体利用国家项目带动开发、引进外地投资者投资开发、种养大户集中开发涉及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24、乡镇或村集中统一开发的多种经营地,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应维持原经营方式。原按其他方式承包,现在群众要求平分承包地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好工作,主要采取折股到户,按股分红,经营形式采用市场机制公开发包。

   25、未按法定程序就将闲置的耕地、荒地承包给个人或企业进行退耕还林的,原属家庭承包土地的要给原承包户确地确权,可以还给原承包户经营的,由原承包户对退耕还林者给予合理的补偿后由其经营;难以归还原承包户经营,要采取流转方式有偿流转,切实做好工作,流转费用要双方认可。
 26、企业或个人投资开发农业的基地,凡依法发包并签订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凡内容程序不合法的,依法重新签订合同。如群众不同意按原合同约定的补偿标准继续发包的,应协商调整补偿标准;如群众坚决要求收回其土地,应予以收回,但应做好群众工作,严禁出现哄抢、砸毁行为。

  (九)地界不清或相邻纠纷处理问题
 

  27、部分合同、经营权证内容填写不完整,承包土地四至不清、计量单位不统一,造成纠纷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经济林木与行间地分属不同的承包者,形成“一地二主”的,先由双方协商确地确权。如协商不成,则按包地优于包天的原则处理。

  (2)对大田(旱地)分行发包的地方,按分行的具体地点采取设界桩等形式确地确权。

  (3)相邻承包土地一方的经济林木长大后形成了遮荫地的纠纷,按照拥有土地经营权,就拥有垂直天空的使用权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或由村组调解。

  (十)因占地严重不均要求调整问题

  28、少数地方耕地极度不均,绝大多数村民要求调整土地,但村里又无机动地的,在这次完善时,不能调整。在可能情况下,只能通过土地流转方式优先安排这部分农户取得经营权。

  (十一)机动地承包问题

  29、机动地按其他方式合法承包发包的,承包合同没到期,承包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仍应按合同履行。

  (十二)土地流转确认问题
                                                                                               — 11—
   30、承包土地转包、转让界定问题。农民因对转包、转让的概念不清,土地流转工作程序又不明确,普遍存在农户间转让协议文书不规范甚至口头协议现象,现土地转出方反悔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⑴2003年3月1日前的口头转让协议有效(有两个以上证人),但原承包方不丧失承包权;2003年3月1日后无效。
 

  ⑵以说明书的格式约定转让,2003年3月1日前有效,按其约定办;2003年3月1日后无效。

  ⑶有转让协议但村组织没与受让方另签合同,仅组长在权证上改动土地面积的,2003年3月1日前有效,2003年3月1日后无效。

   31、转包有协议但期限较长(或不明确),原承包方要求自己经营已转包出的土地,而现经营者要求继续经营或补偿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土地应归还给原承包户,由原承包户按提高地力的有关标准给现承包者予以补偿。
 

  32、因原经营权证上无土地经营权共有人项目出现的问题。如户主不识字,家庭内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写退田或土地流转协议,现在其他家庭成员不认可户主的退田申请或转让协议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土地的,按责任自负的原则处理,即只对签字人有约束力,对其他成员均无约束力。
       

  (十三)农村承包合同仲裁问题

   33、对承包方诉发包方侵权,但已过仲裁时效期的上访案,处理时按信访程序办理。

   34、农村承包合同经仲裁后发现裁决书关键字有误,处理时应当收回。已经生效并执行的,也要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十四)合村并组后新村民委员会发包权限问题
 

  35、合村并组中土地等重要的集体资产,其所有权是明晰的,不能因为合村并组而改变所有权和所有者权益。土地共同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的发包方,因此可由村委会代行发包权。
 

  36、合村并组后,新的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以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通过的原小村、小组的土地发包方案,原村、组绝大多数农民有意见的,按无效处理。
 

  37、合并前的村(经济联社)、组(原合作社)农民不同意的,与土地承包相关的事项不办理。

  (十五)耕地撂荒问题
 

  38、弃耕地确权。1998年后,原承包农户耕地因撂荒而被村组织依法收回后,重新发包给他人耕种的,原承包户现在要求继续承包的,在这次完善时,只要经营权证上没作变更,应当给原承包户确地确权。

  39、下列情况按本文15条的具体规定处理:前条弃耕地被村组织依法收回后,重新发包给本村其他村民,并完备了土地经营权发包手续(已签家庭承包合同,但没发土地经营权证),原承包户现在提出要回土地,而新的承包户不同意的;村集体将弃耕地向外村企业(个人)招租承包,期限长达10年以上,新的承包方与村集体签有合同,新的承包者按合同已投入巨资,原撂荒农户又想收回土地承包权,村集体如果毁约,将支付巨额赔偿,村集体又无经济能力赔偿的。

  40、税费改革时,原承包农户在税改表上签字认可弃田,但村、组收回土地的手续不规范(未从其经营权证上予以变更登记),原承包农户现在要求返还土地的,应以经营权证为依据,给其确地确权。

  41、2003年3月1日前已作调整变动的土地,凡是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的,一律维持不变;否则,一律按《农村土地承包法》予以规范。

  (十六)承包土地面积问题

  42、二轮延包时,有的村组将土地面积打折,农民现在又要求将打折的土地还原成实际面积后确权的,不能还原成实际面积。

  43、二轮延包时,有的村和农户以产量或多经作物株数(茶叶、柑桔)为单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没填写承包土地面积),农民现在要求填上面积的,以村为单位按统一标准折算成面积。

  (十七)其他有关问题

   44、农民要求继续耕种河滩田、水库库区季节性淹没地的,按河道管理的有关法规处理,不予确地确权。

   45、自然损毁不能恢复的土地,已不是耕地,村里又无机动地调整的,承包户要求确权的,对原址应予确权。
 

  46、过去采用“动账不动田”的办法完善承包合同,当时因地被占或其它原因实际未进到地的农户现在要求进地的,如有机动地,则在机动地中解决,并确地确权;没有机动地的不予解决。

   47、国有或集体单位租赁农民承包地,原租赁合同的价格明显不公,农民要求提高租价或要求还地的,由有关组织帮助农民和有关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可以修改合同租价条款,提高租金,也可以废止合同,确地确权到户。具体采取何种形式,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48、被清退民办教师申请承包地的问题。被清退的民办教师,因已按政策规定由政府对其进行了补偿的,适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不予分配承包土地,但要通过土地流转和其它方式承包等形式,尽可能让其有地经营。
     

   49、“两劳”人员改造教育期间,村集体因土地撂荒收回其土地并发包给其他农户(已确权),其期满回村后集体无地可供的,应将原承包地归还并确地确权。无论劳教、劳改人员家庭是否为一人,都不丧失承包经营权。

   50、由于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按原承包合同履行一方或双方违约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农户不应要求村集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1、全县对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监制。未统一编号、监制的,按无效合同和无效权证处理。
 

  52、农户签订的承包合同,分别由各乡镇经管站鉴证,经营权证统一由县人民政府颁发。

  三、基本任务
       

   (一)全面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工作。凡是原二轮延包的承包期限不到30年的,这次统一为30年,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原承包期超过30年的继续有效。
 

  (二)全面处理好土地二轮延包遗留问题和土地承包纠纷。对原二轮延包遗留下来的问题要全面进行处理,不留后患。如集体预留机动地,必须按照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执行,按不超过5%予以规范,少于5%的不得重新增加机动地;机动地可分的,要重新按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到人多地少的农户;机动地不可分的,要按其它方式发包或折股到户。承包地四至不清的,要彻底弄清,详细记载。
 

  (三)全面确地确权,签订合同,签发权证到户。在原土地承包关系基础上,对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界再次进行确定,登记造册,确地确权到户。要确保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既要确地,又要确权。确地确权到户后,村组织要与农户签订一式三份的土地承包合同。在承包合同的基础上一律签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农户,作为农民承包土地的有效法律凭证。

   (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制度。以乡镇经管站和村委会为单位,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档案,全面做好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乡镇经管站要按村将每个农户的土地承包资料,包括确地确权花名册、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编号等归档管理。村委会要做到专人专柜,加强对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的管理。

  (五)规范土地流转。要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转办法,规范土地流转。对没按合法程序征用、占用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要认真治理;对没按“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流转的,要予以纠正,还承包经营权于民,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六)研究探索多种形式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工作步骤
 

  (一)成立机构,制定方案。时间2005年1月1日—3月29日。县成立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结合远安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审批通过后下发执行。各乡镇、村在县动员会以后,要迅速成立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在4月5日前制定工作方案,并逐级上报审批(乡镇报县审批,村报乡镇审批)。

   (二)宣传政策,统一认识。时间2005年3月30日—4月5日。县、乡镇要召开动员会,村级要召开“三会”,即村两委班子会、党员干部群众代表会和户主会。并通过广播、电视、专栏、宣传提纲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统一认识,使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政策精神、基本原则、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通过政策宣传及时消除农民的疑惑心理,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依法完善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的积极性,打好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各乡镇、村要把宣传工作贯穿整个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全过程。

  (三)调查登记,解决矛盾。时间2005年4月6日—30日。组织工作专班,逐家逐户、逐田逐块核查登记,切实摸清“三个情况”,做到“四个核实”。即摸清原承包合同签订、原二轮延包经营权证发放和土地纠纷类型情况。做到核实面积、核实四至抵界、核实承包合同、核实经营权证。以组为单位分户填写《依法完善土地二轮延包分户调查核实登记表》,由农户签字认可,村民组长审核签字报村,村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建立土地状况台账。切实做到不漏一个农户,不掉一块耕地,准确弄清土地状况,包括农户家庭承包地、各种征占用地、其它方式承包地、集体机动地、“黑地”、流转土地、“四荒地”、农户“两地”等。对二轮承包遗留问题和承包纠纷,要严格依法依规、按政策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明确的问题,要先报告后处理。
(四)张榜公示,接受监督。时间2005年5月1日—10日。以村、组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确地确权明细,公示土地流转情况,公示矛盾调处结果,接受广大农民的监督。公示期间,农民有异议的,要及时进行复查解决。县、乡镇设立举报电话,村设立举报箱,随时接受农民的监督。

  (五)严格政策,查漏纠偏。时间2005年5月11日—20日。乡镇、村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对完善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程序和内容进行复查,严格按照“十不准”(不准违背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政策、原则和工作程序;不准缩短延包期限;不准重新丈量田块,重新分田分地;不准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准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不准漏一个农户掉一块地;不准制造新的矛盾;不准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承包经营权;不准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准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延包或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要求,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对遗留问题未解决彻底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解决,确保工作质量。

  (六) 签订合同,确权确地。时间2005年5月21日—6月30日。承包合同是对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确立的必要法律手续,村委会要与每个承包农户签订合同,确立经营权。各乡镇以村为单位,抽调办事认真负责,有一定文字水平的人员,根据市经管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的办法》(宜市农经字[2004]9号),集中填写由全县统一编号的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填写完毕,报乡镇经管站审核通过后,在统一的时间、地点内,由村主任与承包方代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对外出务工户由其委托人代签。承包合同签订为一式三份,其中承包农户一份,村组织一份,乡镇经管站存档一份。切实做到“四对口”即田块面积与农户承包合同面积对口,农户承包合同面积与组的承包面积对口,各组承包面积与村的总承包面积对口,农户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与土地经营权证面积对口。
    

  (七)颁发权证,立卷归档。时间2005年7月1—30日。乡镇经管站对村委会与承包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鉴证签章。经营权证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和颁发,由驻村工作队员现场指导和监督,以村为单位填写,组织发放。乡镇经管站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编号管理,与农户承包合同一并归档。

  (八)检查验收,总结经验。时间2005年8月1日—31日。整个工作结束后,各乡镇、村要全面总结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情况,由村、乡镇逐级向上一级写出总结报告。县领导小组根据考核验收办法,对各村进行考核验收,开展评比,验收合格予以表彰,验收不合格补课重来,对主要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是当前农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要把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列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主要领导要亲自办点,搞好调查研究,对带普遍性、倾向性、易发生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亲自协调。要制定突发性土地承包纠纷处理预案。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大案件隐患的排查和处理,严格实行领导负责制。村两委对本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负全责,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按序运作,保证质量,完成任务。工作专班要自始自终地参与指导依法完善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的全过程,及时掌握动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探索经验,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组派督导组到乡镇、工作队到村工作。县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负责督导乡镇开展延包工作,乡镇按每村至少派2名工作队员,驻村帮助做好延包工作。

  (三)严格工作程序。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求高、时间紧,要做到“政策落实,严格程序,运作规范,保证质量”,不能走过场,留下后遗症。严格按照“宣传政策,调处矛盾,制定方案,张榜公示,确权到户,签订合同,换发权证,规范提高,完善管理”的工作步骤,积极、有序、稳妥地进行。做到“八到户一规范一完善五个100%”,即意 义宣传到户、政策送达到户、外出人员联系到户、矛盾纠纷调处到户、确地确权公示到户、合同签订到户、权证发放到户、档案管理到户、规范填写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档案;政策宣传入户率、明细公布公示率、土地台帐登记率、承包合同签订率、土地经营权证填发率达到100%。
    

  (四)强化部门责任。经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纠纷的仲裁,研究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制度,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确权发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征地管理,重点解决征用土地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并负责农田保护区农户承包合同面积的确认。认真查处征地过程中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探索和建立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经管及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农民的接待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妥善处理上访案件。司法部门要为调处土地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法院要及时审理有关案件,公安部门要确保社会稳定。法制办要做好法律咨询和解释工作。

  (五)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随意调整土地承包关系,乱圈滥分农户承包地,强迫农户流转土地,剥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对因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不落实而引发的案(事)件,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及上一级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严格有关纪律。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的印制费由县财政负担,在签订承包合同,填发经营权证时,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2005年3月29日印发
                                                                                                     


(远发〔2005〕 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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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B2-2003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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