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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点击: 日期:2006-10-3 20:42:06


中共远安县委     远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2004年6月1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切实加强我县农村卫生工作,推动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农村卫生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点,关系到农村的发展,农业的繁荣和农民的健康,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委、政府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农村卫生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农民健康水平和平均期望寿命有了很大提高。特别是近几年来,县、乡镇、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不断健全和完善。通过不断优化机构布局,调整服务功能,加强配套建设,实行一体化管理,全县农村卫生工作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从总体上看,全县农村卫生工作仍比较薄弱,体制改革滞后,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较差,卫生人才匮乏,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把加强和改进农村卫生工作这项功在当代、利及千秋的大事抓实抓好。

  2、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不断改善就医条件,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3、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是: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到2010年,在全县农村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力争全县卫生服务设施和人群健康的主要指标在全省山区县处于领先水平。

  二、深化改革,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4、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上划后的配套改革。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每个乡镇设一所由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并按照《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远安县区域卫生规划》核定人员,严格控制规模。对于条件较好,农民就医必不可少的卫生所,可作为卫生院的分支机构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条件较差的卫生所,采取撤销、出售、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整合卫生资源。

  5、积极推进村卫生室的调整建设。根据全县行政村合并的实际情况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县卫生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用1至2年的时间,对现有的村卫生室采取“合并一批、转制一批、撤销一批”的办法,进行重新布局和调整。以合并的行政村为基础,按照“相对集中、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竞争择优、一村一室”的原则,组建中心卫生室,其房屋、人员、设备均达到甲级村卫生室配置标准。村卫生室业务用房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共同解决,人员由乡镇卫生院会同村委会考核聘用,卫生室整建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验收合格后由所在乡镇给予每个村中心卫生室补助1000元。组建后的村中心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关于“免征各项税收”的政策,享受防保工作补助,承担合作医疗及预防保健工作等任务。

  6、建设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农村卫生网络的整体功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原则。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建立由政府、集体、社会、个人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共同组成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民办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县级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急救和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要充分发挥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中的“龙头”作用;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枢纽,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中心卫生院要发挥区域性医疗中心的作用,增强医疗救治和辐射功能;乡镇卫生院要不断改进服务模式,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村中心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鼓励县、乡镇、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和利用效率。

  7、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实行公益职能与经营职能分离,逐步把医疗服务推向市场。不断调整政府对卫生院投入经费的使用结构,重点保疾病控制与妇幼保健、保卫生监督与爱国卫生,保基本医疗与基本建设,建立乡镇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机制。逐步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全县甚至更大范围内公开选拔卫生院长,明确院长职责,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落实和扩大院长的人事分配自主权。要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待遇,其工资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单位缴费部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质量、财务、成本管理,加强诚信建设,取信于民。要不断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以事定岗,以岗定人,竞争上岗,单位与职工签订权利和义务明晰的聘用合同,对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和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其它人员优先聘用,对临时工一律予以清退。建立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劳动贡献、责任风险等挂钩的分配制度,形成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及分配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8、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素质。全面启动我县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工作,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县、乡两级卫生管理人员和乡镇村卫生机构在职技术人员轮训一遍。鼓励医药院校毕业生和县直卫生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坚决清退,达不到学历要求和执业标准的人员在2005年前要全部分流。到2005年,全县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县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9、加快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医药是祖国医学的宝贵财富,是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确定的三大重点之一。要充分利用我县中药资源丰富、中医人才众多、患者易于接受的优势,大力发展中医药。要加强中医科室建设,继承、挖掘、整理名老中医经验、培养年青中医,突出中医药专科特色,提高中医药质量。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培养一批具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中医骨干。要积极筛选推广成本低、疗效好的农村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在规范农村中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

  10、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全面开展药品放心工程,加快农村药品“两网”(药品供应网络和药品监督网络)建设。理顺药品采购渠道,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药品代购分拨中心的作用,为村级卫生机构统一代购分拨药品。要按照国家基本用药目录和《湖北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规范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及时、安全有效。

  11、要依法加强农村医药卫生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对农村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重点对乡镇、村卫生机构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和安全注射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群众就医安全。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和生产销售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严厉查处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大力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一次性医疗器械、中药材、中药饮片等专项治理,坚决打击无证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县物价局要加强对农村医药价格及收费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县农业局要加强高毒农药及剧毒杀鼠剂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药品行为,对其制售窝点要坚决予以查封和取缔;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农民拒绝使用剧毒鼠药的意识;针对可能发生的农药生产和使用中毒,要制定应急预案。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12、认真贯彻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面加强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建设,构筑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防护屏障。重点抓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疫情信息报告网络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建立指挥高效、协调有力、设备先进、技术过硬、监测到位、反应及时、队伍稳定、处置有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体系及机制。抓好县医院传染病区和乡镇卫生院发热门诊的正常运转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县、乡镇两级传染病救治机构的作用。

  13、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县疾控中心要发挥对全县疾病控制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加强监督监测工作。要重视乡镇卫生院防保队伍建设,提高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积极开展艾滋病、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对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预防和控制,注重对传染病发生和传播动向的监测,动员广大群众,采取综合措施,开展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14、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要加强孕产妇、儿童保健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进一步完善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产科建设,保证一般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中心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要采取重点干预措施,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5、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要进一步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的力度,加强农村卫生环境整治,提高农村人口卫生素质,促进文明卫生村镇建设。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破除迷信,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落实政策,进一步加大农村卫生的投入

  16、逐年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县财政要不断调整财政支出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结构,逐年增加对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投入,保证其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基本医疗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经费、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资金等。将征收医疗卫生单位的政府调控基金全额返还卫生部门,卫生、财政共同制定方案,实行项目管理,用于公共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实行定额和定项补助相结合,变养人为养事。

  17、落实农村卫生投入政策。县级财政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相关要求,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发展建设资金,满足农村卫生需求,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全县每年按农业人口人平    0.5元的标准筹措村防保人员的补助经费,每年安排一定的农村卫生发展建设资金,用于乡镇卫生院房屋修缮和人才培养。县计划发展局、财政局、卫生局要积极向上争取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乡镇卫生院经费指标上划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对农村卫生给予支持,认真履行农村公共卫生等方面的责任,并按规定在用地、用工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要加强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和浪费,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18、加大卫生支农和扶贫力度,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县卫生局要组织县直卫生单位对口帮扶条件较差的乡镇卫生院,支援的方式可采取援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双向转诊、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县直卫生单位要建立下乡巡回医疗制度,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但不能增加卫生院经济负担。县直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前,必须到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以上。鼓励县直卫生单位优秀青年技术骨干到乡镇挂职锻炼。县扶贫办要把卫生扶贫纳入扶贫计划,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卫生扶贫,帮助贫困乡村重点解决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和妇幼卫生、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治等方面的困难。

  五、积极引导,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医疗救助制度

  19、积极推进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与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坚持自愿原则,反对强迫命令,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县卫生局、计划、财政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大争取力度,争取尽早将我县纳入全省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

  20、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救助形式可以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是资助其参加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

  六、加强领导,努力开创农村卫生工作的新局面

  21、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做好农村卫生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健康,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各项规划目标的实现。要把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组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少本乡镇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数、保证农村卫生经费投入等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2、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协调的监管工作;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规划的政策引导,积极争取卫生事业建设项目,加大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财政部门要确保农村卫生事业资金到位,并加强资金监管;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宣传部门要大力做好农村卫生改革的发展的管理的宣传工作,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教育、科技、人事、编制、农业、计划生育、扶贫、物价、药监、国土资源、环保、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在农村卫生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今后,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农村卫生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农村卫生各项工作的完成,努力开创我县农村卫生工作的新局面。                                    

                          2004年6月23日印发
                                                                                                    


(远发〔2004〕12号)


(责任编辑:)

鄂B2-2003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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