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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全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通知
点击: 日期:2006-10-3 20:43:57
中共远安县委 远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申全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 经商办企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纪律规定,全县党政机关(含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和群团组织)及具有管理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按县委、县政府政策规定,已离岗创业的人员除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在本县范围内不得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并重申以下要求:
一、严禁机关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参与矿山(煤、磷、铜、陶土等采掘业)、建筑工程、民爆物资等企业投资入股。凡违反规定的,要自觉退出投资股份;不退出投资股份的,其本人应当辞去公职;既不退出投资股份,又不辞去公职的,由组织责令其辞去公职。
二、严禁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兼任企业领导职务、名誉职务或其它工作职务,并获取薪金和酬劳。凡违反规定的,其本人应当辞去企业职务或现任公职;不辞职的由组织责令其辞去公职。
三、严禁机关工作人员私自注册经办企业。凡违反规定的,其本人应当自觉注销企业或辞去公职;不注销的,由组织责令其辞职。
四、严禁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严禁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全县范围的矿山(煤、磷、铜、陶土等采掘业)、建筑工程、民爆物资等企业,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投资入股等经营活动。凡违反规定的,该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由组织调整其工作岗位。
六、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全县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上述各项规定,并对照进行自查自纠。拒不纠正的,视其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各级各部门务必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不断增强廉政意识、责任意识和监督意识,切实把上述各项纪律规定落到实处,做到令行禁止。各地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遵守各项规定,加强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本辖区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绝不允许抓而不实、压而不查、瞒而不报。对自我失范、监管不严,致使管理对象严重违纪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责任追究。
中共远安县委 远安县人民政府 200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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