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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企业投资参股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点击: 日期:2006-10-3 20:44:28
中共远安县纪委 中共远安县委组织部 关于对全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企业投资参股情况 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推进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切实做到边学边查边改,取得工作实效。按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纪律规定,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决定,对全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县范围内企业投资参股情况全面开展一次自查自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查自纠范围。这次自查自纠时限为4月19日至5月10日,主要对象为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含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和群团组织)及具有管理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对其亲属(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县范围内企业投资参股的也要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是参与矿山(煤、磷、铜、陶土等采掘业)、建筑工程、民爆物资等企业投资入股行为。
自查自纠要求。自查自纠实行分级负责,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为自查自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切实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领导和督办。要集中组织所属干部职工对照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我查摆,每名干部职工都应以严肃认真态度,客观真实地填写《远安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在企业投资参股情况自查自纠表》,经各单位党组织严格审核,主要领导签字后,将情况认真汇总,并在公共场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方可上报。副科以上干部经自查自纠,不论有无投资参股行为,一律将自查自纠表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领导干部亲属在企业投资参股的也要一并填表说明;一般干部职工填写的自查自纠表经单位党组织审核后存所在单位备查。凡有投资参股行为的,必须另附详细情况文字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各乡镇党政正职、常务副乡镇长,县直部门“一把手”,县级领导干部不论自己和亲属有无投资入股行为,都要表明态度,并报送书面文字材料一式两份到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
自查自纠纪律。干部职工要根据要求如实填报自查自纠表,不得瞒报漏报,欺骗组织。凡主动查报问题的,且自觉纠正的,一律不做处理;经清理检查、群众举报查实问题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中共远安县纪委 中共远安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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