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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级政府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通知
点击: 日期:2006-10-3 20:52:05
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级政府部门 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本县现行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进行了认真清理后,经研究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354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继续实施。其中,有7 件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10项(已用“*”号在序号后注明)继续实施至2005年6月30日止。
现将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予以公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搞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工作,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附件:远安县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的目录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远安县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 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的目录
一、实施机关:县发展和改革局(7项)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2、国家规定由地方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346号)
3、国家规定由地方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346号)
4、国家规定由地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投资管理体制近期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45号)
5、国家规定由地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开工报告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6、国家规定由地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的竣工验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7、国家规定由地方审批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
二、实施机关:县经济商务局(4项)
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核发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38号)、
9、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核发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39号)
10、兴建大中型商业网点审批
《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11、*商品展销活动审批
《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72号)
三、实施机关:教育局(3项)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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