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远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点击: 日期:2006-10-3 20:53:40
远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财政、建设环境保护、计划、经商、国土资源、监察、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拨款、各项财政性资金(基金)、政府融资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包括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融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依照法定职责和审计程序组织实施。凡投资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项目和政府认定需要审计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审计监督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经审计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组织方式根据拟审项目的性质、投资额大小,由审计机关确定。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已经完成初步验收(含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治理项目经环保部门验收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15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并于受到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之日起9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等资料;
(二)初步验收报告;
(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及结算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与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具有建设项目审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受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或结论性意见,并对审计报告或结论性意见负责。
因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经审计机关认可的具有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其审计结论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备案,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质量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由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下发组织审计的通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在审核社会中介机构上报的审计报告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核查事实,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再按审计机关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如未发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实施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落实及执行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