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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点击: 日期:2006-10-3 20:56:59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宜府发〔200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全面推进全市投资体制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原则和任务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及监督管理,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宜昌市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余项目实行备案制。
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企业投资《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根据《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的规定,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项目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企业投资《目录》之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备案项目企业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备案表等有关资料。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企业出具项目备案确认书。“合规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备案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应由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属于备案等。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要切实防止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对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监管,防止有案不备。
积极鼓励社会投资。凡是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都要首先考虑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社会投资均可进入。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注入资本金、贴息、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参与政府规划的项目建设。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积极申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试点,以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各类基金、保险资金等进行机制创新和方式创新,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各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市政府投资除本级项目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市区、跨流域以及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建设条件简单的一般性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可合为一道审批,但应达到可研深度。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按程序审批后一般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申请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受理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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