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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点击: 日期:2008-8-22 14:45:47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是我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和传统,是一种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性、自治性活动。它通过调解民间纠纷等职能,体现了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直接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表现。体现出社会主义的“直接民主”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当前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使乡镇民间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民间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艰巨而繁重的任务。

    一、乡镇调解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当前乡镇调解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一是组织机构不健全。由于各种原因,有的村调委会名存实亡,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出现民间纠纷或遇到突发事件,无人敢管,没人调解,导致矛盾激化。一些村、组治安调解存在“盲区”和“死角”,耳目不灵,因而发生的纠纷和事件苗头没有及时得到发现和制止,致使事态扩大恶化,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二是调解队伍不被重视。因为调解工作属于义务性质,没有经济报酬,有的村调委会便不设专人,而是村委会成员兼职,许多人员觉得干调解工作不如做别的事情实惠;也有人认为调解工作是管闲事,太婆妈,放不下架子,怕得罪人。这样一来,在工作中,不认真负责,有些连开会、学习都要别人代劳,思想观念跟不上时代变化的节拍,工作缺乏应有的活力和开拓精神,抱有干不干都一样、应付了事的态度,调解不力,不能及时、快速的化解矛盾纠纷,因而发生的一些小纠纷、小矛盾不能消除在萌芽状态,致使事态进一步恶化,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是调解人员的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调解人员要具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和把握政策的能力。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和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行各业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言行举止已成为必然。这就对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从目前调解队伍的现状看,相当一部分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与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开展调解工作,主要凭借老经验、老观念,而不是靠法律、政策等,调解纠纷有时表面上暂时平息事态,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二、当前加强乡镇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对策

    加强乡镇人民调解工作,应从乡镇的实际出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的措施:

    (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做好农村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乡镇党委、政府要认识到村调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员生活在群众中能了解千家万户的喜怒哀乐,能利用人熟、地熟,就近便利等优势,及时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是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在保一方平安维护广大农村和基层稳定中具有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形成网络体系,为搞好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乡镇党委、政府要把建设好村调委会、调解好农村各种纠纷矛盾作为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建立和恢复村调委会组织网络,做到村村、单位、企业都建有调委会,各居民小组建有调解小组,坚持“少而精,能管用”的原则,组建调解委员会,要克服人数多、且素质低下的倾向,聘请当地党委、政府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干部为特邀调解员,注意吸收懂法律、懂政策、群众拥护的离退休干部、教师、复员退伍军人参加调解工作,形成了一支浩大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基层稳定的重要力量。

    (三)抓好调解人员素质培训。

    司法所应抓好调解主任、调解委员的培训,要通过培训,使广大调解人员了解到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程序与方法、工作制度与纪律、工作地位与作用,如何做一名组织信任、群众满意的人民调解员等等。要认识到做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要为人公正,严于律已,且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要立足服务,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要勇于探索开展调解工作;要通过培训,提高调解人员对做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调动他们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合力强的战斗集体。

    (四)在保障上要把人、财、物落到实处。

    建立完善保障机制,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必要条件。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村、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大人、财、物的投入,改善调解组织工作条件,为建立人民调解为基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造良好条件。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助经费。

    (五)抓好建章立制,加强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各村调委会要建立和完善防范纠纷制度和机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用制度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管理,规范调解行为,依章办事,提高调解工作效果。具体应建立和落实以下几项制度:一是纠纷定期汇报、定期排查制度。村调委会每月向乡镇司法所报调委会工作统计表,汇报发生民间纠纷事件,调解纠纷情况。每半年根据报表情况对纠纷进行全面分析,摸查重点工作对象,了解症结原因,对症下药地采取措施防范纠纷发生,掌握调解主动权;二是纠纷登记制度。将调解的纠纷登记在册,并归档存查,以便发生诉讼时,有利于证据的取得;三是监督制度。对调解解决的纠纷监督其执行情况,防止再起事端,提高调解成功率;四是调解纠纷经验交流制度。各村调委会应将调解过的纠纷,特别是疑难纠纷进行交流,便于取得更多经验,将调解工作做得更好;五是建立奖励制度。司法所应对调解工作及时进行总结交流,并对村年内无重大纠纷案件、纠纷案件调解不出村、年终调解纠纷工作验收合格,调解纠纷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和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张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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