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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点击: 日期:2006-12-9 10:41:30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的职责 2.1.2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2.2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2.3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2.3.1 应急医疗救治机构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3 卫生监督机构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3.3.3 报告内容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应急反应启动程序 4.3 应急反应措施 4.3.1 县政府 4.3.2 县卫生局 4.3.3 应急医疗救治机构 4.3.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3.5 卫生监督机构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1 特别重大、重大(Ⅰ级、Ⅱ级)的应急反应 4.4.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4.4.3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障 6.1 专业技术组织保障 6.1.1 信息系统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6.1.6 演练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6.2.2 经费保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6.4 法律保障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预案的管理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全县范围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宜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远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起码各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县、乡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为便于统一指挥和分级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按照国家、省预案的规定,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县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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