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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点击: 日期:2006-12-9 10:49:31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2.3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2.4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5 专家咨询机构及职责
  2.6 应急救援队伍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处置措施
  4.6 应急监测
  4.7 信息发布
  4.8 安全防护
  4.9 应急终止
  4.10调查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人力资源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5.7 医疗卫生保障
  5.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5.9 宣传、培训与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7  附则
  7.l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远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4.1  全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一般环境事件(Ⅳ级)的应对工作;
  1.4.2  上级部门要求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4.3  超出县政府自身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的应对工作;
  1.4.4  跨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2  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3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提高快速反映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5.4  快速高效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正确判断事故原因、污染种类、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及发展趋势,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及消除污染。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领导机构。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环境保护局局长为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旅游局、县气象局、县水电局、信息通讯企业、各乡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县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各有关成员部门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2.2  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拟定远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一般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全县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指导、协调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完成县政府或指挥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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