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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点击: 日期:2006-12-5 16:34:25
远安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制定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分类分级 2 组织领导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家咨询组 2.4 职责分工 3 运营机制 3.1 监测与预警 3.2 预警发布 3.3 公布应急求援联系方式 3.4 信息报告制度 3.5 先期处置 3.6 应急响应 3.7 应急结束 3.8 新闻发布 3.9 后期处理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保障 4.2 交通保障 4.3 经费保障 4.4 医疗保障 5 宣传教育 6 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7.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生命安全,维护我县旅游形象,制定本预案。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旅行社管理条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湖北省旅游条例》、《湖北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远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目的,救险先救人,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属地救助,就近处置。在县政府领导下,由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险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旅游行政部门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远安县境内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分级分类 1.5.1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四类: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旅游者伤亡事件,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安全事故导致的游客伤亡等。 (2)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故造成的旅游者伤亡事件,主要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游客伤亡事件。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4)其他突发旅游公共事件。 1.5.2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旅游者伤亡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四级。 (1)特别重大(I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20人以上重伤或10 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8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10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2)重大(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至19人重伤或5至9人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至79人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至9人中毒死亡的。 (3)较大(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或1至4人死亡的。 (4)一般(IV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造成19人以下严重食物中毒的。 2 组织领导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组成 成立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领导。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旅游局局长。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旅游局、县政府侨务办公室、县台湾工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文化体育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建设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民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企业等有关负责人。 2.1.2 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处置县辖区内或本县公民在县境外突发的旅游公共事件。 (2)确定县政府有关部门、其他相关单位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及其分工。 (3)制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乡镇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4)决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 (5)根据旅游突公共事件的等级,必要时派出旅游应急事件处理工作组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6)积极协助涉及本县旅游团体跨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 2.1.3 现场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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