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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点击: 日期:2006-12-5 16:54:39
远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 组织体系 2.2 职责任务 2.2 职责任务 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4.2 预防预警系统 4.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 5.2 应急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6.5 基本生活保障 6.6 应急资金保障 6.7 信息发布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准备保障 7.2 应急技术保障 7.3 宣传与培训 7.4 通讯与信息 7.5 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9.2 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有序、快速高效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远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诱)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依法管理、快速反应。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加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灾减灾、自救互救快速反应能力。 搬迁避让与勘查治理相结合。根据地质灾害发育规律和发展阶段,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 有计划的实行搬迁避让与勘查治理措施。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 组织体系 远安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水利水电局、县建设局、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教育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旅游局、县科技局、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县粮食局、供电企业、信息通讯企业等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长兼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每年汛期前,各成员单位将其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报指挥部办公室。 2.2 职责任务 2.2.1 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地质灾害或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 2、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审定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4、现场指挥抢险救灾; 5、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等重要工作,指导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为经批准的新闻、媒体记者采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6、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四级。 3.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3.1.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1.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3.2.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2.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3.3.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3.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3.4.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4.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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