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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社会保险费征缴阳光核定效果好
点击: 日期:2008-9-8 11:54:54
本网讯(通讯员刘冬梅)从有利于参保职工知情、办事和便于监督出发,远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将与参保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的核定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费的核定,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在职职工人数,以及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确定单位和职工个人在年度内按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核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发专门的核定通知,统一组织进行。在核定时,单位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表》进行申报,需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同时附上年度单位劳动工资年报。所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和人数与工资年报差距较大的,单位作出相关说明,并按规定作相应调整。凡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社会保险费年度核定手续,其职工缴费工资按上年度核定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110%进行核定。缴费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动时,应于每月15日之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增减变动情况。单位在15日前没有申报增减变动情况的,视同无增减变动处理,对核定的数据事后不予更改。
劳动保障局在强化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工作,搞好核定方式改革的同时,继续推行职工和法人代表“签名制”、用人单位“公示制”和媒体“公示制”等制度,完善“五险一单核定,同比分帐”办法,规范投诉稽核、重点稽核、跟踪稽核工作流程,进一步做好稽核、监察联动机制。劳动保障局还对部分企业职工反映社保缴费基数不实问题和单位不按国家政策缴费问题进行重点追查,通过查账、对账、走访、座谈、取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及时纠正了企业错误做法,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政策予以了落实,维护了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截至到8月,累计征收社会保险费4208万元,占计划5430万元的77%,与同期2907万元相比增长45%。
(责任编辑:高轶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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